普通法

0 Comments

普通法

普通法是12世紀前后發展起來的,由英國王室法庭實施于全國的普遍適用的習慣法和判例法。普通法實際上是中央集權制度建立和王權強化的結果。(《外國法制史》復旦大學出版社何勤華,李秀清主編

普通法. 這是一個 多義詞 ,請在下列 義項 上選擇瀏覽(共2個義項). 普通法:法律概念. 普通法:美國霍姆斯著法學著作. V百科 往期回顧.

《普通法》展示了我們所不熟悉的法律體系的生長過程,它主要是由法官——經常借助于陪審團的幫助——通過個別案件的裁決積累而成的。霍姆斯舉了大量案例及其中的法律,由此,我們可以較為清晰地了解普通法法律家的思考方式。

8.9/10(70)

(1)普通法係指適用於一般的人、事、時、地的法律,通常規定範圍較為廣泛,規定內容較為簡略,且屬一般性規定,例如民法、刑法等即均係以一般身分、一般事項、平常時期、全國各地為效力所及範圍的法律。

概覽

  普通法系又稱英美法系或海洋法系,是指英國中世紀以來的法律,特別是它以普通法為基礎的、與以羅馬法為基礎的民法法系相比較而存在的一種法律制度。

  • 普通法的精神何在?
  • 普通法和衡平法有什么區別(the Difference between
  • 英國普通法的起源
  • 普通法和衡平法
  • 基本法和普通法的區別
  • 普通法(續八、法官的反擊)

普通法系(Common Law)又稱英美法系或海洋法系,是指英國中世紀以來的法律,特別是它以普通法為基礎的、與以羅馬法為基礎的民法法系相比較而存在的一種法律制度。 普通法系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但并不僅指普通法,它是指在英國的三種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總稱。

普通法比較研究 雖然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為表現形式,其產生都依托于王權,但兩者之間仍有區別: (1)調整對象不同,普通法調整的對象是全方位的,幾乎涉及法律的各個領域;衡平法調整的對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調整的私法領域.

普通法產生的更早一點,英國最開始以皇家法院的很多判例組成了英國的法律體系。后來隨著時間發展,那些判例不適應時代或者本身就有不合適的地方,需要修改,就產生了衡平

普通法是12世紀前后發展起來的,有英國王室法庭實施于全國的普遍適用的習慣法和判例法。普遍法實際上是中央集權制度建立和王權強化的結果。指對全國一致適用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雖然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為表現形式,其產生都依托于王權,但兩者之間仍有區別:

第三:普通法是相對于衡平法的法律體系。普通法與衡平法之二分,殊為復雜,數言難盡。簡言之,衡平法是對普通法(主要是第二種含義)的補充和完善,具有很大的靈活性和適應性,早期衡平法院(The Chancery)法官多由教士充任,可以依良心斷案,不受先例拘束。

雖然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為表現形式,其產生都依托于王權,但兩者之間仍有區別: (1)調整對象不同,普通法調整的對象是全方位的,幾乎涉及法律的各個領域;衡平法調整的對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調整的私法領域.

普通法的精神何在? 《普通法的精神》一書是龐德在20世紀20年代至30年代的著作。他所倡導的法社會學的觀點固然已經不再是法學 理論 的前沿,但是他對普通法精神的闡釋卻給我們極大的啟示 《普通法的精神》一書的作者龐德是通過對普通法在美國的 發展 歷程來探尋普通法的精神的。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區別在于誰審理一個案件并對其作出判決,以及這種判決可能引起的訴訟類型。普通法通常指的是基于優先權的法律和在法庭上審理案件的法官的裁決。而衡平法則是,指由法院裁決建立的類似法律,但通過衡

普通法是英國三大法律淵源之一(另外兩個淵源為衡平法和制定法),它體現了英國法律的最基本特點。在英國法中,我們經常言及的“遵循先例原則”、“陪審制”等原則,都是從普通法中發展起來的。

普通法形成于11世紀,由法院判例形成,并適用于全英格蘭的一種法律. 衡平法形成于14世紀,由大法官根據公平正義原則和規則對普通法的修正、補充而形成的一種法律. 從定義上看,兩者的區別在于產生時間. 立法層面. 從法律淵源看,普通法是習慣法發展成

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 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觸。 有多種含義:在中國,通常指次于憲法(根本法)的一般法律;或者指對全國一致適用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是與特別法(即僅對特定身份的人、特定事項、特定時間或特定地區適用的法律)相對稱。

來自專欄: 普通法 共24 篇a。 lkcslkcs +關注 上一篇 沒有更多了 閱讀我的更多文章 普通法(續七) 指定法官(續 ) 來自專欄:普通法(24篇文章) 轉發 2 評論 1 快速開通微博你可以查看更多內容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